刘云海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事务部主任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法院特邀调解员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深圳卫视、先锋898特约嘉宾律师个人简介:中山大... 详细>>
律师姓名:刘云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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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110376548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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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目前国内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多的财产类型,而房产的类型也有很多种,包括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公房等政府优惠房。那么,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可不可以分割?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关于分居认定的案例分析。
一、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可不可以分割
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售后公房等优惠房本身要受到诸多政府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的规范和约束,且与个人的工龄、职务、家庭居住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离婚时对于优惠房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进行:
1、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优惠房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就不会发生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2、对于取得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分是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属于完全产权的,可以按照一般房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属于部分产权的,双方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部分进行分割,并且需要征求作为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意见。
3、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购房协议的约束。比如,购房时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协议中约定了不得向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屋的,须不得违反该协议所约定的条件。
4、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优惠房,双方不能就房产权属的归属进行处理,只能就房屋的实际居住权或承租权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已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可作为处理的基本依据。但笔者认为,该解释中关于“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是与修改后的民法典确定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的原则相冲突的。故此点不应再适用。
二、婚内约定财产分割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内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进行约定后双方离婚的,可以按婚内的约定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经济适用房可不可以分割的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由于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建设的优惠房,但也是有房产证的,夫妻离婚时要分割经适房须按照以上原则和方式进行。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请律师帮忙解答疑问。